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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*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(2005年12月19日印发)

川投水务 2021/03/18 0

第一条 为加强对*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根据《中国共产**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,制定本规定。
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*各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,全国人大常委会、国务院、全国*协工作部门的*组(*委)成员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*组成员;地方各级*委、纪委及*委工作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,人大常委会、*、*协、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及*工作部门的*组(*委)成员;县级以上*委、*派出机关、直属机构、办事机构、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、共青团、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中的*员干部。相当于上述级别的*组(*委)的领导班子成员。

上述单位中的非中共*员领导干部,适用本规定。

第三条 *委(*组)负责本地区本单位*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。

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是: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、"三个代表"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和*的路线方针*策情况,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,履行岗位职责和*风廉*建设责任情况,遵守廉洁从*规定情况,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正措施,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。

第五条 述职述廉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结合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。没有届期的领导班子参照有届期的执行。

各地区各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,适当扩大参加述职述廉会议的人员范围。

第六条 在述职述廉前,*委(*组)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,并由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。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意见,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(人事)部门反馈。领导干部本人也要通过谈心等形式,充分听取意见。

第七条 *委(*组)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,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报上一级*委(*组),并分别抄送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(人事)部门。

第八条 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(人事)部门要加强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开展述职述廉工作的督促指导。要派人参加述职述廉会议,了解有关情况;述职述廉后,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。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、回避重要问题,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的,根据*委(*组)意见,对其进行诫勉谈话,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。

第九条 在地方*委、*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*员干部,应当分别在任职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。

在县级以上*委、*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*员干部,可以在任主要领导职务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上述职述廉。

第十条 基层*委、纪委,*总支、*支部负责人的述职述廉工作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纪委、*委组织部根据《中国共产**内监督条例(试行)》和本规定,结合本地实际情况,制定实施办法。

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*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规定,由解放军总*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。

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*组织部商*纪委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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