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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*关于地方*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的若干规定(1990年1月12日)

川投水务 2021/03/18 0

第一条 地方*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它应当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。推荐范围包括: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、人民*组成人员、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,以及属于*委管理的由地方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领导干部。

第二条 地方*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,必须贯彻革命化、年轻化、知识化、专业化的方针,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,体现民主、择优的原则。被推荐的人选应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坚持改革开放,作风正派,廉洁奉公,能胜任所推荐职务并为群众所信赖的干部。

第三条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,地方*委提出需由上级*委审批的换届人事安排方案,应经下列程序:

1、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,包括听取民主*派、群众团体、无*派人士的意见。

2、确定被考察人选,组织考察。

3、*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,报上级*委审批。

4、上级*委组织部门考察后提请*委审批。

5、向人大常委会*组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*员介绍上级*委批准的人事安排方案,进一步听取意见;向民主*派负责人、无*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通报有关情况,进行民主协商。

6、向人民代表大会*团提交推荐书,说明推荐理由,介绍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,回答有关问题。

第四条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,地方*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*部门正职,应经下列程序:

1、通过民主推荐或民主评议,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。

2、确定被考察人选,组织考察。

3、听取*首长和分管副职的意见;属地方*委和上级业务部门双重管理的干部,还应听取上级业务部门的意见。

4、*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讨论确定推荐人选。

5、向人大常委会*组或主任会议成员、**组或*常务会议成员通报*委关于人事安排的意见和所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。

6、根据*委的推荐意见,*首长向人大常委会提名,由*首长或他委托的有关部门介绍所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,回答有关问题。

第五条 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本届任期内,地方*委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个别人选,应听取群众和有关方面意见,由组织部门考察,*委集体讨论决定,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*委审批,依照法律规定任免。

第六条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,大会*团和各代表团应成立临时*组织,在同级*委领导下进行工作。临时*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:宣传贯彻*的干部路线、方针、*策;向人大代表中的*员介绍*委的人事安排方案,贯彻*委的意图;向*委反映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。

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*员,要积极贯彻*委意图,带头依法办事,正确履行职责。对*委推荐的人选有不同意见,应向*组织反映。不得利用散发传单、传播不实传闻等方式,影响他人依法表达选举意志。

第七条 人大常委会*组成员或正副主任中的多数人,对*委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,*委可以重新推荐人选;如果认为人选不宜改变,应作出说明,并在人大常委会*组或正副主任中进一步酝酿,待意见比较一致后,再行推荐。

属于双重管理的干部,双方对推荐人选如有不同意见,协商不一致时,以主管方提出的干部作为推荐人选。在向上级*委报告时,应反映协管方的意见。

第八条 由地方*委推荐的干部,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决定过程中如发现有一定根据、足以影响任命的问题,确实来不及查清,地方*委可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暂缓选举或决定,待问题查清后,再决定是否继续推荐。

第九条 由地方*委推荐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干部落选后,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,可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。如果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,应在一年以后。

由地方*委推荐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干部未获通过,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,经进一步协商后,在下一次人大常委会例会时继续推荐。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,不得再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。

第十条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干部请求辞职,应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,经批准后,再依法向国家机关提出辞职报告。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干部调动工作或退(离)休,应依法向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报告。

第十一条 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收到罢免案或撤职议案时,人民代表大会*团临时*组织和人大常委会*组应及时向*委报告。属于上级*委管理的干部还应向上级*委报告。人民代表大会*团临时*组织和人大常委会*组应按*委意见开展工作,并依照法定程序办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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